商事主体登记和物权登记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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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主体登记和物权登记之比较  【摘要】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都属于登记制度,二者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经常会将两种登记制度混淆,通过对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从各方面进行比较,尤其是从法律性质、价值取向、效力和目的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以便更好的区分和理解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登记和物权登记。【关键词】商事主体登记,物权登记,比较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都同属于登记制度,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经常将两种登记制度混淆,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登记制度从各方面进行比较,更好的了解一下这两种登记制度。一、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登记和物权

2、登记的概念(一)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登记的概念7要讨论商事主体登记,就要先阐述一下什么是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登记的关系。我国法学界对商事登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商事登记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有人认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有人认为是一种商事管理制度,抑或是一种活动,他们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商事登记概念的阐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的申请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应登记事项,经由法定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予以公布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登记中包括商人的登记和商行为的登记。商人登记,也就是商事主体登记,取得主体的资格,具有创设效力和公示对抗的效力;商行为的登记

3、主要是营业的登记,取得营业的资格,不一定具有创设效力,主要是具有公示的效力。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登记是商事登记的一种。商事主体登记,是指主管机关依法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同时其亦指依照商法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内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管理制度。(二)物权登记的概念物权登记就是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申请人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等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强制性的物权登记只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于动产的物权是

4、否需要登记没有强制性规定。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事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而物权登记是一种事实行为(其实对于物权登记到底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存在争议)。二、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比较(一)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比较7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在性质上都同时具备公法和私法的特点,但是在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侧重点上还是存在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同时具有创设效力和对抗效力,创设效力是指登记使其具有商主体的资格,其是否具有资格受到登记的影响,说明商事主体登记具有公法的性质,对抗效力仅仅是对已经成立的主体昭示于人的登记,其成立并不因为登记而受影响,只是在没有

5、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商事主体登记又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是商事主体登记最主要的是其创设效力,所以商事主体登记更加偏向于公法的性质;而物权登记则是更加偏向于私法的性质,是一种私法上的民事行为。物权登记具有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效力,不同的物权登记具有不同的效力,有的物权登记具有创设效力,例如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抵押等情况,有的物权登记就只有对抗效力而没有创设效力,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所以物权登记更加偏向于私法的性质。从登记机关性质看,商事主体登记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而民事登记主体则不一定,如美国国会图书馆著作权登记等,所以商事主体登记更偏向于

6、公法,而物权登记更倾向于私法。商事主体登记主要归属商事法律法规的范畴,且有公权规制;而物权登记则一般是由民法或物权法调整,少有无公权介入,自主决定登记与否,如未进行物权登记则该物权变动无效或不能对抗他人。7(二)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中立法的价值取向比较所谓立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法律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选择。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都应该是安全和效率,但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现代公示制度发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物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这些目的是登记制度的首要价

7、值。商业登记审查中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争论的焦点其实就是安全和效率这两个价值之间的侧重程度。结合许多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为了契合商事主体利益诉求,商事登记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而保护安全是物权登记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物权登记制度是以保护安全为主,《物权法》中关于明确产权归属、善意保护和权利推定等内容均体现了物权登记制度中的安全价值。(三)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的效力比较我们知道商事登记主要分为商主体和商行为登记两部分,那么对于商事登记的效力7也要分这两部分来考虑。商人登记首先是具有创设效力,经过商事主体登记才具有商人的资格,然后是公示的效力,登记的公示效力分

8、为公信力和对抗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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