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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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原告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诉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以下简称周刊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孙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刘宝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刷厂诉称,我方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印刷《都市生活》周刊,至1999年6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费2041438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方欠款204143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承印

2、协议书、印数明细单、铁路货运凭证、被告的欠款证明加以佐证。  被告周刊社辩称,我方承认欠原告印刷费,但原告印刷费计算的数量及金额有误,且我方对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况亦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抗辩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凭证及双方于1998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活》部分委托原告负责印刷;被告应将印数通知单于开印前送交原告生产科;每月10日至20日结算上月承印费用;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时完成印刷计划;每周报纸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将全部胶片

3、退还被告;每期四开八版彩印,四开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骑马订装,每份按人民币060元计算,四开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红时,套红费用另计;捆报为1元/捆,每捆100份报纸;协议自1998年9月26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  1998年12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协议书。该协议与双方1998年9月24日所签的协议相比,只是就印刷工价的核算的问题进行了变动。改为:24版全彩色版每份067元,32版全彩色版为088元(以上所指彩色版均为一面彩色一面黑白,每份单价不含装订费。装订加放按6计算,此项费用由被告负担),黑白版如遇套红时,套红费用

4、另计。捆报为1元/捆,每00对开张为一捆。该协议被告方由其时任社长李忠年签字。庭审中,被告称该协议未加盖其公章,系无效协议。  199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载明:截止1999年2月底,我社只付贵厂印刷费28万元整,尚欠16616408元。3月份印刷费用按067元/份结算,4月起按双方拟定合同执行。该欠款证明同时注明,第9期双方印数有差异,核实后按上述价格计算。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承印被告《都市生活》各期的印数及印刷费的明细单,该明细单记载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2041438元。对此明细单被告表示了异议,并称1999年4月以后的印刷费应按双方于199

5、8年9月24日所签的协议执行,即每份060元;关于印数问题,被告则表示没有大的争议,只是原告在计算时未将破损及残次的报纸扣除,但其又未能提供原告承印的报纸存有破损及残次的相应证据。  关于被告付款情况,原告称被告在给其出具欠款证明后分别于1999年4月14日、9月29日分两次共付款20万元。被告则称其除于以上两次付款20万元外,还在1999年3月30日付款13万元、1999年6月11日付款10万元,共计向原告支付印刷费43万元。对此原告解释为被告1999年3月30日所付的13万元系其出具欠款证明时给的,该13万元是被告在欠款证明中所写的已付28万元中的一部分;而1999年6月1

6、1日被告则未付过款。庭审中,被告未就其在出具欠款证明后共付给原告43万元之说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承印协议书、印数明细单、铁路货运凭证、被告的欠款证明,被告提供的承印协议书、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济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本案原、被告间的印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在收到原告承印的报纸后,未及时结清款项,以致酿成纠纷,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应立即给付尚欠原告印刷费。  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的协议对印刷的价格进行了变动,而被告时任社长在该协议上签字,故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变动后的

7、价格结算。被告称印刷费价格应按1998年9月24日的协议结算及1998年12月14日的协议无效之说,显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对印数所表示的异议,因其未提供原告承印的报纸存有破损及残次的相应证据,且其对原告所述印数亦表示无大的争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印数予以确认。至于被告称其于出具欠款证明后支付原告43万元一节,按此说,被告总计向原告付款的数额应为71万元,但被告未能提供与此相应的合法的付款凭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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