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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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3、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

4、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

5、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

6、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

7、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8、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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