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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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实务知识讲座(大纲)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 方军大的背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广义上的司法机制(纯粹司法与准司法)。现行法律机制在应对社会纠纷出现了明显的颓势。就行政争议而言,两大法律救济机制不适应现实需要。其中,行政复议机制均有许多欠缺,体现在复议体制的设计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纠纷快速膨胀的形势,复议程序的设计不能完全满足不断增长的对公正复议的法律需求,复议功能的发挥不能完全符合政治决策层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设想的基本预期。从制度建设和实务操作来看,不完善之处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复议的定位不清行政化还是司法化。1.国外行政复议

2、制度发展的原因2.中国复议发展3.条例制定时的定位倾向(二)行政复议的体制不顺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1.行政复议的专业性2.行政复议裁决的独立性3.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适度集中与分散问题(三)复议与相关机制关系错位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3.行政复议与信访10一、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相对人(2)申请人有特定的权益(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关于申请人确定的三种具体情形3.第三人第三人是相对人。这点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把握不同。需要注意。4.委托

3、代理人(1)委托主体(2)委托程序(二)被申请人1.共同行为的被申请人2.经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理解经批准行为的特征,要准确把握经批准行为的主体双重显名属性。同一行政机关内部首长对内设机构意见的批准,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一般工作沟通以及相关抽象法律问题的请求和探讨,不属于经批准行为。3.未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未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以所属机关为被申请人。注意:关于授权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规章不能授权。(三)复议申请的提出1.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规则(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知道”起算法的理解条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

4、限起算规则,对行政执法程序有重大影响。(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办法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②没有规定的,申请作为满60日起计算。10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2.法律救济权利教示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对执法文书的要求,因此需要修改相关执法文书格式。另外,由于条例的规定不完整,需要各级执法机关主动执行教示制度,避免复议申请期限的无限延长。3.复议申请方式和内容(四)复议机关的确定1.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复议机关2.半垂直部门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半垂直部门的行为,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但

5、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可以从其规定。3.落实征地和勘界的确权行为复议机关落实征地和勘界的确权行为复议管辖权统一调整由省级政府受理。二、行政复议受理(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权利义务处置行为。(1)主体是行政权的行使主体(2)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即引起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重复处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思路(1)不作为不作为可以按照三个条件来理解:一是,有法定职责(必须符合职责法定原则,不能以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口号取代法定);

6、二是,有对外实施具体管理的法定职责(不同于抽象的层级监督职责、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不是内部行政行为的管理职责);10三是,完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不是部分履行,也不是否定性作为)。(2)关于举报、投诉的定性举报投诉本身是对一类行为的概括,它具有多重法律意义,可以作为请求履行职责的方式(司法解释98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举报投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申请人。具体分析,举报投诉大体可以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为了保护他人和社会的权益而进行的举报投诉;二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而进行的举报投诉

7、。为了保护他人和社会的权益进行的举报投诉,除所谓法定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公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至举报投诉完成时用尽,不产生进一步的救济权,即不能申请复议;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而进行的举报投诉,则因构成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行为,在符合其他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实际拥有要求保护的权益,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3)信访行为信访是一种政治沟通渠道,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渠道。因此,信访不能受理行政争议,也不能受理不服复议诉讼的裁决结果的争议。同时,信访不具有执法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信访活动及

8、结果不能复议。注意: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内容而非形式来界定的,因此要注意甄别在公法行为信访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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