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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构建公众参和城市规划管理模式探究和意见 摘要:在现阶段,构建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时代的弊端,本文研究了我国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通过对国外国家公众参与模式的研究,借鉴经验,开拓创新,提出了要推动和规范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加快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促进我国城市管理模式的科学发展。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模式;探究;意见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一、我国城市与乡镇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现状及主要特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停发展,公众
2、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人为本”、“人人参与”等科学的规划理念也逐渐进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来。可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任然属于刚开始阶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还存在部分不足。7(一)缺少反馈机制,公众参与效果欠佳。由于反馈机制的匮乏,公众参与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呼应,公众参与规划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掌握规划命运的主政者的价值取向和综合素质,规划中公众的意见反不反映或反应多少,公众自身无法知晓,更无法监督和落实。公众参与有行为无结果,有参与无反馈的情况,一方面打击了公众的积极性,也为项目的推进埋下了隐患。(二)公众参与
3、规划的普遍性不足城市与乡镇规划的最后总目的是表现人民的意识,为人民办事。公众是属于城市与乡镇办理的主体,要达到城市与乡镇可以进行持续发展,他们一定全程加入到规划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来。可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现在的城市与乡镇规划其实便是极少数专家和领导封闭式自我意识的表现,规划的内容几乎与公众分离。并且政府单位的办理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他们轻视了公众的作用,片面的追求“宏伟政绩”工程、向上级交差,公众完全没有发挥到作用。(三)地区经济差别使得了参与程度的明显差别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法定图纸”、“经营城市”
4、等已经被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在中西部部分比力落后及边远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程度普遍偏低。(四)公众参与法律体制不完善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经过各种方法和形式,办理国家事务。城市办理工作作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有关到城市与乡镇居民的平常生活和切身好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和监督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可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和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乏造成参与的随意性。《中
5、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28条中仅仅是提出“城市规划经答应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颁布。”也便是说答应后的参与,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而在最近颁布实施(实际的行为)的《城市规划编制措施》也仅仅是规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体完善的从规划决策到编制到审批到实施(实际的行为)再到监督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实际的行为)细则。所以,群众在获取有关的规划信息和有关的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和畅通的体制渠道,所以在规划方案的编制与公众参与相冲突、规划实施(实际的行为)遇阻时,不肯满足于“象征性参与”
6、的城市居民在表达本身对规划建设意见时,常常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到规划办理单位寻求“说法”。这种情况在实际上成为了市民要求参与与自身好处密切相关的规划决策的主要形式。这种参与形式的不足在于其具有临时的突发性,往往干扰到办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处理难题,有时还伴随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充实可知了政府为市民参与城市办理创建的体制渠道不可以满足市民的需求。7二、国外公众参与规划现状及参与模式。(一)美国。美国在政治和其它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由来已久,早在1909年,费城就成立了住房协会,使市民可借此参与住房规划。如今
7、,美国政府不仅从法律上确立公众参与规划的合法性,而且从组织机构、制度程序上保障了公众参与规划的实现。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力度,联邦政府将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从1956年的联邦高速公路法案,到70年代的环境法规,再到90年代的新联邦交通法,对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度、内容进行了不断深化,强调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应该确定公众参与的不同方式。(二)英国。英国的城市规划主要有两种形式: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对这两种形式的规划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郝娟,1996)。加拿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
8、划)的公众参与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收集设想,第二阶段讨论设想,第三阶段作出选择,第四阶段送交议会表决。7(三)德国。德国的城市规划可以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plan)和建造规划(B-plan),其编制过程是按照联邦的《建设法典》和州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吴志强,1998)。第一阶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