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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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籍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中学籍管理规定一.休学和复学规定1.休学对象:指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2.休学手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3.学生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严禁通过搞变相留级。4.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

2、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一下级就读。二、转学及程序1.转学对象:指家庭居住地变更和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学习环境的学生。2.转学手续: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学校同意接受证明,到校办理转入手续,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第3页共3页3.转入学生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4.转入对象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三、借读及程序I、借读对象:来

3、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II、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III、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四.以上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发生矛盾,以上级规定为准。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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