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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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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摘要:作为电子商务中涉及层面最广、影响范围最大的一种模式,C2C模式电子商务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直接在消费者之间提供交流平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商品零售模式。然而,它的出现也给中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全面考察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点、现状,尝试从法律法规完善、多方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完善现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必要。关键词:C2C模式;移动电子商务;网络发票;税收征管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
2、91X(2013)19-0153-02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一种沟通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2C即consumerto7consumer),主要由买卖双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配送公司等共同组成。相较传统的交易模式,它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从而促进了商品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其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高效化等特点,再加上进入门槛较低、表现形式随意,这一交易模式在积极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冲击。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正逐渐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力度。比如,2013年1月,国家
3、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面对复杂、隐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市场,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面认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最终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作为一种新型商务贸易形态,近年来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同时对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已达9167.12亿元,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42%;另据
4、国际权威市场研究机构iResearch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520.8亿元,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的占比为6.3%。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未来商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难以确定7以淘宝为例,个人不必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而只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即可在交易平台上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即个人网店)。这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隐蔽,使税务机关根本不知道向谁征税、征什么税,更不要谈征多少税的
5、问题。(二)纳税环节突破传统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务部门在选择纳税环节时都有具体的专门规定。然而,C2C模式电子商务却对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环节构成了新的挑战。比如,现行税法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然而就C2C模式电子商务而言,零售环节恰恰是最难以监管和把握的。(三)纳税期限难以确定在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多种形式。其间,更是涉及到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
6、、成功付款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将货款划到卖家账户等多个时点。那么,个人网店商家该何时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又该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呢?这一问题虽然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来说甚为重要,却难以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四)纳税地点模糊不清7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分为三种类别: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这一类别又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未开具证明两种情况);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那么,无固定经营场所、通过虚拟网络及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应该遵
7、循哪条规定呢?目前还很难得出定论。此外,随着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的大量普及,移动上网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已经逐渐盛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数据,2012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65亿元,同比前一年增长135%。由于移动性较强,这一形态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更大程度上给纳税地点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三、结论及对策(一)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7C2C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既没有完全远离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又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质。因此,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立法部
8、门可以借鉴国际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澳大利亚,在产生争议的纳税主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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