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水,电,暖管理规定

西安外国语大学水,电,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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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国语大学水、电、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工作,使管理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按照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学校管理部门(后勤基建管理处)作为甲方履行管理职能,后勤服务实体作为乙方履行服务职能。第三条、学校水、电、暖正常供给的服务工作,按照社会化服务的形式运作,由管理部门以契约形式交于后勤服务实体完成,并按其契约履行情况结算相关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电、暖的政策法规,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第五条、

2、制定学校水电暖管理规定、办法和工作计划;划分服务范围,制定服务标准,拟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费用的审定。第六条、负责水、电、暖的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为学校提供水、电、暖收费标准。第七条、执行学校水、电、暖收费价格,负责水电暖的计量汇总和交费、收费管理工作。第八条、负责水、电、暖设备设施的扩容、增容、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的前期论证、方案制定及实施。第五条、按照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要求,学校将水、电、暖服务工作及电力中心、热力中心、水泵房、楼宇变电所等的值班、维护工作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交给后勤

3、服务实体来完成。第十条、对后勤服务实体水、电、暖服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据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结算水、电、暖服务费用。第三章水、电、暖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电暖设备、设施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改变水电暖设备设施用途;不得乱挖乱改管网设施及改变设备压力、温度、流量、电流等技术参数。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服务性单位用水用电向管理部门申请,严禁“私拉乱接”。第十三条、未经管理部门允许,私自“乱拉乱接”,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于消耗水电费、采暖费3-5倍的罚款;若

4、造成线路、管路、水电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第十四条、从校园内自备井或农用井取水的单位,学校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五条、经营性单位、服务性单位的采暖面积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定,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教工住宅采暖费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收费。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服务性单位水电暖费由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第十七条、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热得快、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第十八条、后勤服务实体应对校内用水、用电、采暖情况进行定期

5、检查,对违规使用的电器、管线予以没收、拆除;对违规造成线路、电器设备及管路损坏的,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供暖购气量由管理部门核实、登记,后勤服务实体办理购气手续。第二十条、如遇国家水、电、气价格调整,从国家调整价格之日起,学校按新价格标准收费。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暖,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由学校研究决定;在供暖期内,管理部门要根据气候变化,本着节约原则,随时调整供暖温度和时间。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水电暖节约管理规定》,对本单位水、电、暖使用加强管理

6、。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长安校区水电暖管理细则由后勤基建管理处遵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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