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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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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内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稿)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的通行安全,维护校园道路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区内。 第二条:校园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进出校门及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与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被管理的机动车是指所有在校园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 第三条:校园机动车管理实行凭证进出、按指定区域停车与划定行驶道路、安全管理与教育、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园内的
2、交通标志,禁令标志、标线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鸣号,以确保师生员工和非机动车的行驶安全。 第五条:严禁摩托车及经过改装的助动车(发动机声响超过50分贝)在校园内行驶,一般燃气助动车、电动车时速应控制在5公里,如高速行驶保卫科将责令其减速,屡教屡犯者,学院将对行驶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学院车辆、部门自用车及教职工自备车均需统一办理“学院机动车进校、停放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和在指定场所停车。“学院机动车进校、停放通行证”要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处。 第七条:校内主要道路(图书馆至餐厅干道、教学楼干道、体育场北面两条主干道严禁违章停放机动车,)如在上述区域违章
3、停车,堵塞交通的车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校保卫科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凡来校联系工作的外单位的一般车辆在进校前需在学院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指定在学院广场内有序停放车辆,如不听从安排,保卫科将取消其在我院的停车资格。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保卫科协助的,必须提前二天以书面告知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 第十条:非本校车辆,未经保卫科同意,一律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严禁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影响学校正常道路秩序的车辆,保卫科将联系公安机关移动车辆,由于移动车辆造成的费用,均由该车主负责。 第
4、十一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向门卫人员?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驶入)。 第十二条: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5、 院保卫科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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