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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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为做好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安置原则及方法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6907人,其中:在职职工3866人;退休职工3041人。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

2、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400元,按400元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

3、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停薪留职期间;(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集体企业现有工伤职工175人,其中:1—4级47人;5—6级23人;7—10级105人。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伤残津贴: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5、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

6、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②伤残津贴: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

7、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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