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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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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XX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监察大队长任副组长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录入、复核、建档等日常工作。 二、评价范围 按照《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行在
2、重点排污企业推行。确定先行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重点企业为:蔚州矿业公司单侯矿、XX县清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XX县西合营镇污水处理厂3家国控重点企业。 未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逐步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相应信用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三、评价实施 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的,为环境信用黄标
3、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11分以下的,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黑标企业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实施程序 1.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2.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
4、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效。 3.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记分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环保部门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4.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核实
5、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保留对应的原记分标识颜色;对评定为黑标企业的,保留其相应的记分,自记分累计满12分之日起满一年后予以核销。 对企业整改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四、有关要求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
6、作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中要坚持评价原则,严格评价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审查,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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