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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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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事迹材料 助残扶弱情一片 ---------记青阳县法援中心副主任刘志强 吴海洲想起那6年前的一幕,打心眼里对青阳县法援中心副主任刘志强充满着感激 青阳县酉华乡乐园村农民吴海洲的女儿吴妹红当时在乐园小学读书。1999年9月乐园小学开学时,吴妹红按照乐园小学的要求,交纳了各项费用220元。20XX年5月4日,吴妹红在同学吴某家玩耍时,被吴某炒山粉糊时意外用酒精烧伤。事情发生后,吴红妹被吴海洲夫妇送到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用去人民币三万余元,后又辗转上海植皮治疗,后期医疗费仍需七万余元。面对沉重的经济负担,吴海洲找
2、到致害人吴某的父母,要求赔偿,吴某父母以家境困难为因拒绝赔偿,后来,吴海洲又找到青阳县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告知吴海洲,其女吴红妹并末向该公司投保。 一直蒙在鼓里的吴海洲经多方了解得知,乐园小学收取了学生的保险费后,抱着侥幸的心理将男生投保,认为部分女生文静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少,就将部分女生的保费截留了。当吴海洲要求赔偿时,学校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而拒赔。吴海洲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XX年7月通过别人的指引,找到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志强,请求法律援助。 刘志强通过了
3、解得知吴海洲为给女儿治伤,背负了许多债务,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便二话没说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刘志强及时找到乐园小学及相关人员取得了吴妹红交费证据及学校挪用保费的证据。在乐园小学的主管机关酉华乡教委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刘志强律师代理吴妹红依法将酉华乡教委、乐园小学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仍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而拒赔。刘志强律师当庭举出7份证据,证明乐园小学收取了吴妹红的保费而不履行义务,挪用保费,致使吴妹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引用《保险法》第六十七之规
4、定,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证明被告拒赔依据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青阳县法院采纳了刘志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酉华乡教委、乐园小学连带赔偿吴妹红医疗费4万元,平安保险金3万元。 该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吴妹红的合法权益,而且颠覆了国家特大型企业制定的有损投保人权益的条款,让吴妹红一家走出了债务的泥淖。 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是刘志强多年来坚持为残疾人制定的一项特色工作。在长期与残疾人的频繁接触中,刘志强
5、意识到: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其自身生理方面的缺陷,因而更加迫切需要社会方面的关心与帮助,越发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他感到要做好助残工作,就必须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订立制度,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规的具体精神,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首先,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申请人只要持有残疾人证明和乡、村经济困难证明,即可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次,在全县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律师所和法律服务所为骨干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使残疾人得到了及时有效
6、的法律援助。如青阳县丁桥镇林国信因交通事故导致六级伤残,因交警部门未及时处理,引起林国信多次进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刘志强知道情况后,毅然决然地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他四处走访、耐心询问,多方调查取证,依法起诉,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扣押肇事车辆。经法院审理后,该案获得了胜诉,林国信获得近6万元的赔偿。 几年来,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刘志强的领导下,在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20XX年以来县法律援助中心总共接待受理残疾人企业和个人各类案件数达8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50%,已为100余名残疾人提供了热情周到的义
7、务咨询与帮助,占“中心”接待总人数的20%,因此,刘志强也荣获20XX年第二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刘志强同志在欣慰的同时,他深深地感到肩上担子的沉重,他倡议在为残疾人维权的路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支持和配合,让残疾人前期证据材料得到固定,让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同行,让真情与爱心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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