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培训第五章教学文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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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培训第五章第五章民事权利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1.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给的定义。第五章民事权利2.理解(1)既是人对物的权利,也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2)是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是排他性的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二)物权的类型1.所有权2.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占有(类物权)第五章民事权利二、物权法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民事权利1866年10月13日,普

2、鲁士威廉一世,临幸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第五章民事权利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十八世纪中叶的一次演讲中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

3、了的破房子。”第五章民事权利(二)物权法定原则1.含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2.法律规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3.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第五章民事权利(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1)含义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公之于世。(2)原因物权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五章民事权利(3)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

4、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第五章民事权利2.公信原则(1)含义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如果当事人合理信赖并实施了法律行为,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第五章民事权利(2)原因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交易安全(3)限制公信力只适用于存在交易第三人的场合。如果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则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第五章民事权利甲乙系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房产证上登记了甲一个人的名字,该房长期并未居住。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瞒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甲不久即拿房款出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

5、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请问如何处理?第五章民事权利三、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1.定义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2.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2)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法律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单独行为:抛弃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其他原因:公用征收第五章民事权利(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2.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6、,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变动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民事权利(三)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7、,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二节、债权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四、债的消灭第五章民事权利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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