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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
2、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国家海事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
3、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第二章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评估员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也可由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船长、轮机长及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六条—11—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
4、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二)航运企业中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内河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估员持有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统一向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见附录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直
5、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四)学历教育毕业证复印件; (五)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类型船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六)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七)教学资历证明(如需要)。 第八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参加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评估员培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本项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符合情况; (二)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 (三)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并点评考生实操技能,
6、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通报。第三章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11—评估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评估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考试大纲、评估规范等技术标准; (三)相关示范课程; (四)包括模拟器在内的评估设备的使用; (五)模拟评估; (六)案例分析。 第十二条完成评估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完成至少1次覆盖申请评估项目的评估见习,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评
7、估员证书。 第十三条评估员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适用的评估项目;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第十四条评估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布和更新评估员名单。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制定评估实施计划。评估实施计划包括评估日期、评估地点、评估项目、考官和评估员的组成。 第十七条确定评估员人数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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