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合同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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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耕还林工程合同书(参考样式)合同编号:甲方:县乡(镇)人民政府乙方:县乡(镇)村组户主:身份证号码:退耕还林形式:种苗供应方式: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措施,甲方按退耕还林技术规程核定乙方在本合同所认定的坡耕地和荒山荒地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乙方自愿退耕还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退耕还林地范围及面积1.1乙方同意退耕还林坡耕地共块,面积共亩;荒山荒地造林共块,面积共亩。1.2退耕还林地具体地点和范围见附图。第二条造林要求及合格标准2.1乙方必须要按照作业设计要求种植,否则验收视为不合格,不得享受政策补助。

2、作业设计要求见下表。林班小班作业小班造林地类别营造林种发证林种树种营造方式面积(亩)造林密度(株/亩)整地规格(cm)2.3造林合格标准:造林后前三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生态林造林三年后株数保存率达80%以上(含80%)或郁闭度超过0.2,经济林株数保存率达85%以上(含85%)。第三条退耕还林补助规定3.1补助定额:按退耕地造林合格1亩,国家每年补助原粮300市斤和生活补助现金人民币20元计算。乙方退耕地造林亩,共计每年补助原粮市斤和现金人民币元,具体补助数量视每年的检查验收结果而定。荒山荒地造林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费。

3、3.2兑现方式:退耕地造林营造经济林补5年,营造生态林暂补8年。退耕地造林的第一年补助粮食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本合同范围坡耕地停耕并整地后2个月内兑现50%,第二次在造林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兑现;生活补助费一次付清。第二年起经验收合格每年一次兑现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3.3补助领取方:自退自还的,乙方作为补助领取方享有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分配问题和领取方及粮款兑现证持证方。3.4兑现手续和兑现地点:补助领取方持粮款兑现证和县林业局当年造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证经

4、甲方确认后,到甲方指定的补助粮发放点领取补助粮,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补助现金。3.5甲方提供的补助粮要确保质量,供应的品种及品种搭配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补助领取方有权拒领陈化粮和不按规定搭配比例的品种。如发生补助粮款纠纷,由县人民政府调解。第四条造林种苗的供应4.1乙方自行采购种苗的,要向县林业局提供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从外县购进的还要具有检疫合格证,并经县林业局检验后,方可用于造林,否则甲方取消乙方的退耕还林资格,同时若苗木携带检疫对象进入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追究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国家规定标准50元/亩一次性向

5、乙方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或者先预付元/亩)4.2造林种苗属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供应的,按每亩株的标准提供,共计苗株,提供的种苗必须是合格苗,提供的时间必须是适合的造林季节。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由种苗采购供应单位与乙方据实结算种苗费(包括苗木运费等费用)。种苗费若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的,超出部分费用由方承担。第五条造林及管护规定4.1乙方在得到退耕还林批准后,要及时整地,在年月底前必须完成退耕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造林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2护林抚育: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还林,并负责补植、抚育至成林,确保未成林造林地(

6、造林后前3年)每年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成林管护至林地使用期满,确保生态林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超过0.2,经济林保存率85%以上(含85%)。第六条林木采伐更新规定6.1采伐退耕土地上的林木必须是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之后,在国家给予的补助期间不能采伐。如国家在补助期内对退耕地上的林木采伐更新有其它规定的,可遵照执行。6.2采伐林木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6.3退耕地采伐林木后必须及时进行更新,确保退耕土地永久保存林木。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协议期满后,退耕土地必须保存有林木

7、合理株数的80%以上或郁闭度超过0.2。第七条退耕还林农户的权利7.1土地承包期:乙方退耕还林后,土地承包期可延长至70年,即延长至年月日。7.2林权规定:自行退耕还林的,乙方享有退耕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核发林权属证书,确定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退耕还林成果有继承权和转让权。7.3农业税征收减免: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

8、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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