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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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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
2、〇年九月三日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现公布《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4、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红河州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州外企业在本州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州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外(含省外)和中央直属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5、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州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州外入州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州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在红河州参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之前,需办理单项工程建筑活动入州备案手续。已列入《红河州投标人资格名录》的企业,不再办理入州备案手续。 办理入州备案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在职在岗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能够证明是本企业的其他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等有效
6、证件。 第六条 州外企业入州从事单项工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州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州外企业不 得在红河州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州外企业办理入州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红河州建设局组织进行的备案核查验证。 (一)州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州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州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州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州外招标
7、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第八条 州外企业办理入州备案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的州外企业,准以在红河州参加招标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从事建筑活动,直至工程竣工。未中标或承接工程业务的企业其备案自行失效,参加其它单项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时,应重新办理入州备案手续。 第九条 省外企业需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办理入州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州外建筑企业入州承接工程施工,其劳务作业应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州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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