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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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本条款规定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目的和编制依据】1.1《规范》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1.2《规范》的编制依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本条款

2、规定了《规范》的控制要求和适用范围】2.1《规范》对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人员、原料、生产、设备、工艺、检验、监控、文件管理等主要环节提出了基本控制要求。2.2《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四类产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到产品仓储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单一饲料的品种间差异和其加工工艺与上述四类产品差异很大,无法确定统一的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调整范围内。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本条款规定了企业的基本要求】3.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是对饲料生产设

3、备、场地设施、人员、检验条件等的基本要求,企业首先应满足其要求,具备基本生产资质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22-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验收主体】4.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的主体是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4.2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主体是省级饲料管理部门。4

4、.3企业实施《规范》验收组至少2名检查员,其中,熟悉饲料加工工艺的检查员1人,熟悉饲料检验技术的检查员1人。检查员从农业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员应当经过农业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验收和日常检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监督检查主体】5.1本《规范》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5.2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已经通过《规范》验收检查的企业中按一定比例抽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饲料和

5、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处理。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本条款规定了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及相关记录的基本要求】6.1原料供应商评价、选择程序,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评价流程(包括再评价)、评价原则、评价内容、选择标准等内容。-22-6.2原料供应商评价记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

6、质量标准、其它质量信誉证明、评价内容、评价结论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有评价人员的签名。6.3合格供应商名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6.4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本条款规定了原料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7.1原料采购合同: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

7、商品名称)、规格、质量与安全指标、单价、总价、验收方法、交货方式及日期、双方责任等信息。7.2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企业

8、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2-【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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