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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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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据法:(lexcausae或applicable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3.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
2、触。4.系属公式(formulaof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
3、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
4、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胡伯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该书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10.斯托里(JosephStory)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斯托里为“冲突法之父”。11.萨维尼(Savigny)是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其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5、》,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萨维尼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认为存在一个“世界法律共同体”,即某一跨国民商事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起诉,都应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12.孟西尼(Mancini)是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和国际私法学家。1851年,他在争取民族独立统一运动中发表了其代表性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族和国籍而非国家。在国际私法上,孟西尼及其学派提出了以国籍主义为核心的国际私法三原则。13.戴西(Dicey)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是英美国际私法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
6、是1896年发表的《关于法律冲突的英格兰法汇编》(简称《冲突法论》),他在该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14.库克(Cook)提出著名的“本地法说”,他在以往一些论文的基础上,1942年完成了其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他在该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本地法说”,彻底否定了传统的“礼让说”和“既得权说”,主张更为保守和彻底的属地主义。15.莫里斯对当代国际私法的最大贡献首先在于,提出关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论,即“合同自体法”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种自体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拓宽了法律选择的视野。16.最密切联系理
7、论指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涉外事项,应受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这是20世纪国际私法中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最实用的理论,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某个学者一个人的观点和思想,而是数代国际私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和智慧的集合体,是理论和实践不断融合的结晶。17.普遍优惠待遇亦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农产品时,单向给予减免关税优惠的制度。18.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公民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
8、待遇。19.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由国内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20.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conflictrules)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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