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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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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7258-XXXX宣贯■标准制定历程◆GB7258-1987:——由交通部组织起草,明确机动车上线检测项目及要求,规定基本结构和功能要求。◆GB7258-1997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公安部牵头,交通部参与,为公安车检及鉴定提供依据。第1号修改单:根据GB7258-1997执行情况修改;第2号修改单:外廓尺寸限值和车身反光标识修改单。◆GB7258-2004及其第1、2、3号修改单:——公安部、交通部提出,发改委参加。第1号修改单:灯光部分修改;第2号修改单:校车部分修改;第3号修改单: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
2、防护装置修改单。■正确认识GB7258◆重要性具有强制性国标属性各种准入、认证、检查的基础之一具有“基准”标准特点公安车辆管理标准的上位法直接影响其它标准内容◆特殊性涉及面广影响环节多在用车认证车型进口车型特殊性参与单位多—涉及政府管理及技术部门:公安部交通部工信部中汽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科院天摩中心农机院………■范围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除有轨电车以外的所有其他机动车。注1:
3、“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注2: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士、沙漠车、封闭道路和场所内专用观光车及高尔夫球车等非道路车辆,及林业、矿山、建筑机械等工程车辆。■引用文件◆与现行强制性国标基本协调;◆对有关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提出了要求;◆个别条款细化或提高了要求;◆适应最新修订的版本,同时考虑了正在修订的标准;◆所有标准均应满足,按照要求最严的执行。■术语和定义◆摩托车(3.5条款)“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4、)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摩托车(3.5条款)注:——2004版标准仅给出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新版标准则以“普通摩托车”代替原“摩托车”,而“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2012版“摩托车”;
5、——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限制放宽到600kg;——机动轮椅车: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一般为正三轮,上肢操作,贴有标志,道路车辆。】——电动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须大于20km/h(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最新征求意见稿限速为29km/h。)■术语和定义●普通摩托车(3.5.1条款)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注:相比原2004
6、版标准,新增加了电驱动的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要求:——两轮普通摩托车(3.5.1.1条款)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3.5.1.2条款)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3.5.1.3条款)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轻便摩托车(3.5.2条款)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
7、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注: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略)■整车标志(4.1条款)◆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摩托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除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还须标明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见标准4.1.2之表1)注:1、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2、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
8、3、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整车标志◆VIN码打刻(4.1.3)“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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