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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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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
2、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
3、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
4、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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