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律令和中国唐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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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养老律令和中国唐律比较  作者简介:田颖(1987-),女,河南郑州人,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日本文化。摘要:公元645年日本进行大化改新,模仿中国开设律令机构和组织,进入律令制社会。日本统治者积极学习同时期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定了《近江令》《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一系列律令。本文拟就从《养老律令》与《唐律》中有关婚姻的规定的对比探讨两者的联系,及从日本当时实际情况探讨该时期的婚姻制度是否符合现实等问题。关键词:《养老律令》;《唐律》;婚姻制度;中日对比一、引言日本从668年开始,参考大化改新以来的诏令及

2、单项法规编成22卷法典,史称《近江令》,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正规法典,完成后由于壬申之乱而未能实施。天武天皇于681年以《近江令》为基础,开始修订编纂新法典《净御原令》。到了8世纪,日本律令建设达到高潮。于701年完成的《大宝律令》,是对大化改新期间对隋唐律令内容全面吸收形成的日本法制模式的充分肯定。到718年,又开始编纂《养老律令》。至此,日本成为一个法制完备的律令制国家。10那么,日本的这一系列律令与中国当时唐朝律令有何异同。日本民众当时的实际生活是否与律令规定的相契合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利用《养老律令》和《唐律疏议》(以下

3、简称《唐律》)中有关婚姻的规定的对比来进行考证。二、“两律”的产生(一)、日本《养老律令·户令》养老律令于718年至721年,以《永徽律》为蓝本制成,于757年施行。868年至902年又由明法博士惟宗直本撰成《令集解》四十卷。律令总括地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如果细分的话,则律相当于刑法,令则相当于行政法、商法、民法和诉讼法等。本文要探讨的就是《养老律令》中具有民法和行政法性质的《户令》关于婚姻的规定。(二)、中国《唐律·户婚律》中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记载可资佐证。唐永徽元年(650)年,唐高宗命人编纂《

4、永徽律》,永徽三年又编成《律疏》,《律》与《律疏》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也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其中《户婚律》为第四篇,分为上、中、下三卷,计46条。三、两律的联系10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曾指出:“自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中国学者杨鸿烈把日本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和学习分为两大时期。其中第一期便是模仿“唐律令”之时代,具体表现在天智天皇时代之《近江令》,文武天皇时之《大宝律令》,元正天皇时《养老律令》,以至醍醐天皇时之《延喜格式》

5、。杨鸿烈所引宫琦道三郎《论律令》一文,在论述《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时有言曰:《大宝养老律令》者,我日本之法典,与人民之休戚有密接之关系者也,而取法于中国……综上所述说明唐朝法律对日本律令有影响,联系紧密。而《养老律令》也多为对《唐律》的模仿学习。四、“两律”中婚姻制度的比较(一)、相同的部分1、婚姻的缔结中国封建社会男女结婚不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遵照父母之命。唐《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仗一百”。10日本养老《户令》中规定:“凡嫁女,皆先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姑、兄

6、弟、外祖父母,次及舅、从母、从父兄弟……及无此亲者,并任女所欲为婚主。”意思是说,女子的婚姻先要由家长及亲族允诺。《户令》虽未明确规定男家也要有婚主,但后来《令集解》中有“男自由已之祖父母及亲近等耳…无亲近者,任男所欲为婚主也”的条文。可见当时的婚姻双方都要由家长主婚,不能自主婚姻。2、婚姻的解除中国古代结婚时强调明媒正娶、六礼俱全,而离婚则不用找人裁决(但这只针对男子)。丈夫弃妻的七条理由“七出”,对妻的保护“三不去”等,都写入了唐律。养老《户令》也与其基本一致。规定“凡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

7、,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于尊属近亲同署。……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也就是说只要妻子具备其中一条,丈夫即可一纸休书将其逐出家门。只有女方具备了“三不去”的条件,才能维持既存婚姻。但法律还规定,“淫佚、恶疾者不拘此令”。也就是说“七出”中只有五种情况受到“三不去”的限制。3、一夫一妻制唐《户婚律》规定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娶妻后再娶妻即为重婚,要受到制裁,但允许纳妾。中国古代妻妾有明显区别,妾不是正式配偶,身份较卑贱。10养老《户令》基本沿用唐律的条文,体现一夫一妻的原则,如规定“凡娶妻更娶者,徒

8、一年,女家杖一百,离之”,即对重婚罪,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离之”。此外,还有严惩妻妾乱位等规定。4、贯彻男尊女卑的原则男尊女卑是中国封建家族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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