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

ID:59444002

大小:47.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5-24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_第1页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_第2页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_第3页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精品论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评价[摘要]刑事责任归责体系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在某些基本理论上达成了共识,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刑事责任归责的要素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认定,构建较为完善的归责体系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准确定罪和量刑,公平公正地适用刑罚,以切实做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为此,在既有的归责体系中,还应增加期待可能性、正当化事由、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要素。[关键词]刑事责任;归责体系;危害行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

2、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一、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内容刑事责任归责体系,是指刑事责任各归责要素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建立对于充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有实质性的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罪过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一种被刑法所明确否定的主观心理态度。这种主观上的意志主要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只有当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实施刑法分则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时,刑法才会对行为人予以严厉的约束和惩罚。如果行为人缺少故意

3、与过失这两种意志,刑事责任便无从降临到他的身上。因此,刑事责任与行为人有无罪过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1]我国刑法也将故意与过失置于刑事责任归责要素中的重要地位,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二)危害行为法律只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可见行为是人受到法律何种评价的重要因素。刑法语境下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的意识和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作为刑事责任归责体系之中的危害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身体动静,它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犯罪的“四要件

4、”中属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为此,在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时,应首先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构成标准,是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理所当然成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包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我国刑法在这一方面作了几个方面的划分,主要包括: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5、乂聋乂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和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四)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叩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后,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的,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其他要求,以及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有责性,最后得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对其量刑的结论。[3]在有多个原因造成一种危害结果的情景下,应当区分究竟哪一种原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更应当明确犯罪结果的承担主体,分清楚哪些结果是由某个行为人

6、直接实施的,哪些是由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而单独实施的其他行为,以此界定行为人客观责任的大小。二、我国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合理构建除了前文提及的几个归责内容之外,还应当将期待可能性、正当化事由、违法性认识错误等作为归责的客观基础。如在期待可能性中,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他自己不能预见到的事情,在判断标准上,以社会大众的一般能力为标准是比较适宜的,不能完全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的认知能力来判断,也不能将国家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不特定的个体。同时还应针对特殊的主体进行个别的对待,避免因个体之间的差异而在法律适用上得到不公正的效果。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

7、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实施了不是本人预先期待的违法结果。其形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虽然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预料不一致,但仍然受到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约束,不能阻却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以故意行为对某一特定人犯罪,因为认识上的失误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同样应当视为对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不得以认识错误作为非故意的抗辩。此外,我国刑法学界一致坚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一些较为落后的偏远山区确实存在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行为人确实不知其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时,应当赋予其举

8、证的权利,以证明行为人并不知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其确实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不负刑事责任。[参考文献][1]邓崇专.论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建[j].学术论坛,2010(12):193—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