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自报名犯的成因及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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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自报名罪犯的成因及对策建议宁波市黄湖监狱调研组负责人:魏利民成员:朱佳兴一、2005年以来我监自报名罪犯的总体情况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贫富差距的拉大,经济发达地区中外来人口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监狱中的外省籍押犯已占有很大的比例。以宁波市黄湖监狱为例,截至2008年8月底,在押罪犯共2897名,其中外省籍罪犯2082人,己占押犯总数的71.9%。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即自报名罪犯问题。自报名罪犯,是以押犯判决书上出现“被告人某某某(自报)”或以“被告人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省某市,住某省某市某镇某村(以上均自报)”为表现形式,即至

2、人民法院判决时,尚未能查实该被告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而以被告自己报出的姓名为代表符号,制作判决书时,标注出“自报”以与其他罪犯相区别。判决生效,投入监狱后,监狱一般称之为自报名罪犯。2005年黄湖监狱全年经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自报名罪犯有109名,占当年监狱收押数的8.1%,其中经监狱查实非自报名的46名,占自报名罪犯总数的42.2%,剔除查实部分后的自报名罪犯占年末在押罪犯总数的2.11%;2006年监狱全年经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自报名罪犯有93名,占当年监狱收押数的6.0%,其中经监狱查实非自报名的44名,占自报名罪犯总数的47%,剔除查实部分后的自报名罪犯占年末在押

3、罪犯总数的1.6%;2007年监狱全年经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自报名罪犯有42名,占当年监狱收押数的3.0%,其中经监狱查实非自报名的16名,占自报名罪犯总数的38%,剔除查实部分后的自报名罪犯占年末在押罪犯总数的0.9%;2008年,到8月底为止,法院判决书认定自报名罪犯45名,占监狱1-8月份收押总数的5.4%,其中经监狱查实非自报名的6名,占自报名罪犯总数的13.3%,剔除查实部分后的自报名罪犯数占8月底押犯总数的1.3%。截至2008年8月底,我监在押罪犯共2897名,其中自报名罪犯累计共89人,占押犯总数的3.1%。从送押看守所的角度来分析,宁波市看守所和北仑看守所

4、送押的自报名罪犯占其所送押犯总数的比例比较大(其中宁波市看守所2005年占15.4%、2006年占14.9%、2007年占7.9%;北仑看守所2005年占18.8%、2006年占14.6%、2007年占8.0%。)且这两个看守所05年至07年三年间每年所送押的自报名罪犯占全监自报名罪犯的60%以上;鄞州、宁海、奉化看守所送押的自报名罪犯比较少,宁海、奉化看守所所送押的自报名罪犯占其所送押犯总数的比例三年平均不到1%,鄞州看守所所送押的自报名罪犯占其所送押犯总数的比例三年平均不到2%。(上述有关数据详见附表)。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1、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自报名罪犯中有4

5、0%左右罪犯其所自报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是正确的,有60%左右的罪犯其所自报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是不准确的或故意隐瞒的;2、虽然05至07年,自报名罪犯占当年监狱收押数的比例在逐年下降,占年末在押罪犯总数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但08年1-8月份的统计发现这两个指标又呈现上升的趋势;3、各个法院办案质量要求、标准也不尽相同。二、自报名罪犯的存在给监狱管理带来的问题由于对自报名罪犯其真实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不能掌握,因此,无法了解其本人、家庭及亲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信息,使得各方面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给监狱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如下:1、给监狱监管稳定带来极

6、大的隐患。自报名罪犯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而且自报名罪犯会见少、来往信件少、亲情电话少,有的根本没有会见、信件及亲情电话,平时沉默寡言,大多不愿和他犯接触交流,造成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切掌握,因而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及意想不到的潜在危险,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如有的罪犯有余罪,社会上一有风吹草动(如同案犯被抓),可能就会铤而走险。因此,此类罪犯脱逃的可能性大,一旦脱逃,由于监狱没有掌握确切、真实的信息,而无法实施有效、有针对性的抓捕措施。2、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规定“‘三假’罪犯从其身份查实之日起原积分无效,原累积扣分在以后累积

7、分中扣除(主动坦白交代的除外)”,监狱在实际执行刑罚过程中,把自报名罪犯中没有查实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身份的这部分罪犯归类到“三假”罪犯中。因此,这类罪犯得不到减刑、假释,致使其中相当一部分罪犯觉得改造没希望,服刑混日子,经常违反监规纪律,不完成劳动任务。如我监十监区自报名罪犯陆九龙(身份情况不详),骨龄鉴定为18.4周岁以上,盗窃罪,刑期4年。该犯从小被人拐卖,也不知道父母是谁、住什么地方。一直在火车站卖报纸、捡废品,到处流浪,有多种心理障碍,情绪不稳定。对刺激反应易激动、易冒险、易进攻。该犯因自报名减刑无望,加上视力不好(经余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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