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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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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筑砂浆使用时的注意事项(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3)配制水泥
2、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
3、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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