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监考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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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人月日(星期)时分监 考 须 知(2005年12月修订)附件五1.监考人员要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者,必须事先向有关系(部)、处负责人请假,并由相关部门落实安排替补人员。2.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严肃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3.监考人员在发卷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随机编排考试座位号,并检查学生是否按号就坐。(2)核查学生证或身份证(重修考试需携带重修证)是否与本人相符。未携带以上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3)让学生自我检查座位附近的地面、课桌上、抽屉内有

2、无书本、纸张、纸屑、纸团并举手报告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收集处理,以保证考场清洁。(4)检查学生携带非考试规定物品是否放置在指定位置。(5)在发卷前5分钟宣读考场纪律。4.考试秩序整顿好后方可发卷,监考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指挥的学生迟发或不发试卷,耽误时间不予延长。5.开考30分钟后核准参考人数,并不准迟到30分钟以上学生入场考试。6.监考教师对考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当众回答。7.在考场内不准聊天、吸烟、阅读书报或做与考试无关的其它事情。8.在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应提醒学生注意掌握好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停止答卷,学生

3、应立即将试卷(连同草稿纸)反扣于桌面,由监考教师逐个收取,切实防止考场收卷时秩序混乱和考卷漏收或丢失。9.发现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等情况,监考人员应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或责令其立即改正,在考试结束后写出检查;或立即停止其考试,考卷没收,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表(由教研室分发给监考人员),将迟到、缺考学生、考场秩序发生情况等填写清楚。特别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如实作好记录,并要求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认可后,立即向教务处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

4、报。10.凡未按以上要求履行监考职责的,将根据《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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