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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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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袋形走道的规定(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①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其疏散距离为20M;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疏散距离为15M;耐火等级为四级时不能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 ②学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其疏散距离为22M;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疏散距离为20M;耐火等级为四级时不能用于学校。 ③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其疏散距离为22M;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疏散距离为20M;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其疏散距离为
2、15米。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对袋形走道的规定(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①医院中的病房部分为12M,医院的其他部分为15米 ②旅馆、展览楼、教学楼为15M; ③其他民用功能建筑为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
3、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6.1.5条: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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