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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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3.2环境影响评价原则a依法评价原则b早期介入原则c完整性原则d广泛参与原则3.4.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方法可采用矩阵法、网络法、叠图法等。附录A(标准的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A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A2.1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2、: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A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A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Q1、Q2、Q-同A2.1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B1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Qa-比

3、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B2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B3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c-表列排

4、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4.3燃煤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00mg/m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4.6烟囱高度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4.6.21

5、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6.4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4.6.5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

6、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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