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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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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中等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流程图受理1、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申核了申请事项。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形:A: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C: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时限:当场予以受理:A: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全,或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B:符合法定形式或补定全部材料的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邯郸市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和《邯郸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时限:当场民教处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审查1、书面审查:审查上报的举办者条件、学校办学章程
2、、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及其成员情况、专业设置、教师队伍、财会人员等文字材料;2、实地考察:邯郸市民办学校评审专家组实地考察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场所,办学者、教师、财会人员素质和课程专业设置。时限:1个工作日批准1、邯郸市民办学校评审专家组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咨询意见;2、民教处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不予以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设置标准的,送达《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予以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设置标准的批准其办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延期审批的送达《延期审批通知书》时限:2个工作日归档将该学校从筹设到设立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申请1、申请条件:举办者
3、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申报材料:申请筹设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提交申办报告(内容: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及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3、申请地点: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承办单位:邯郸市教育局电话:6269841监督投诉电话:626980710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承办处室:教师工作
4、处(邯郸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范围、对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认定单位(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在网上认定通过,生成证书编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单位(受理、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在网上确认通过)打印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主管局长(审查)请示 指导监督部门市教育局纪工委、检察室电话:6269926、6269807投诉、举报 落实、反馈10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工作流程图市教育局民教处执行当事人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收回《办学许可证》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代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局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终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局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不需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结案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拟处罚其中拟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局负责人提出意见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三日内提出听证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复议或诉讼社会监督电话市公开办:31136
6、26市优化办:3111701市法制办:7412320要求听证的法举行听证会部门监督(局监察室)3086600规安全处组织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听证法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399号)第四十九条10学校违规收费查处工作流程图市教育局监察室重要监察决定,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执行、结案并向社会公开室主任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投诉举报提供被投诉单位地址和名称、违纪线索。复审和复核对监察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7、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申请复审;对复审仍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局长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和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有关单位。受理责任人需检查的事项审查立项。执法责任人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电话市公开办:3113626市优化办:3111701市法制办:7412320对投诉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部门监督(局监察室)3086600投诉举报落实反馈1、办案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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