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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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相关【保证期间由来】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在保证关系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对此提供相应代价。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进一步限缩。【必须理清的三个定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含义、关系?答:一、含义:1.保证期间是保证合

2、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此期间内,如果保证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债权人以后都不能再就本次担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确定性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3.主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二、产生: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

3、,是法定的,同时又是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的。且他们是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一定开始计算的,且是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一般是约定的,没有约定时才实行法定。三、适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主合同,保证期间针对的是保证合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保证债权确立《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此时保证债权确立),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此时保证债权确立),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4、诉讼时效。后,债权人起诉实现保证债权的期限。【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于2004年5月1日到期,由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为1年。到期后,乙于2004年10月8日向甲主张权利,于2004年12月1日向丙主张权利。这里主债务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定),从2004年5月2日到2006年5月2日,但是由于乙的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至2006年10月8日。保证期间为1年,到2005年5月2日到期,并不因乙主张权利而中断和重新计算。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一样为两年,但是在贷款到期时尚未开始计算,而是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即

5、消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果乙向甲主张权利,但并未向丙主张权利,仍只有保证期间而没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说。乙向甲主张权利,可以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担保责任中并不能因此导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附法条理解】《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债权人可对保证人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为中止的事由是客观障碍,无论对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债

6、权人均无法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援用问题】1.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提醒当事人,最高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在于让诉讼时效回归为“抗辩”制度。2.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法院也可依职权予以援用。【这两条冲突,如何理解?】问:《担保法》25条第2款:“……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有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答: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这是适用于请求权的特殊的除斥期间(万国)。注意,通说认为除斥期间主要/一般

7、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因此,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一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消灭,起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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