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參考範例 - tsuedut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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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遠管理學院幼兒教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95.12.29系友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致遠管理學院幼兒教育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旨在發揚母校「勤毅宏遠」校訓之精神,增進畢業系友間之情誼,維護母校校譽;藉各項活動關懷地方,嘉惠母校在校學生。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致遠管理學院幼兒教育學系XX縣(市)系友會」。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麻豆鎮南勢里87-1號,致遠管理學院幼兒教育學系。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2、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執行本會會員聯絡及會刊出版事宜。二、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三、辦理有關會員文康活動及福利事項。四、協助母校辦理校內外有關活動。五、辦理會員及其眷屬就學、就業服務事項。六、辦理其他與本會有關之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指導、監督。第二章 會  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正式會員:(一)母校日夜間部幼兒教育學系所畢業生。(二)經教育部核可之母校各種幼兒教育推廣教育班結業學生。二、學生會員:(一)母校日夜間部幼兒教育學系所在校學生。(二)母校經

3、教育部核可之各種幼兒教育推廣教育班現有學員。三、榮譽會員(一)母校幼兒教育學系(曾)任職之教職員。(二)對本會、母校、母系或社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學生會員」、「榮譽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4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會員退會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後,才可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

4、權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四

5、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6、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4三、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一、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二、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7、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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