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_0.doc

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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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一、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二、统计人员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和检查,每逢节假日要将统计资料集中保管,以防失泄密。三、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四、不准随便摘录统计资料内容,谈话不得与非有关人员涉及统计资料内容。五、统计专用微机严禁上互联网,以防失泄密。六、不准在统计室内会客,非统计人员严禁使用统计专用微机。七、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

2、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八、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关于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保管制度为加强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统计资料,制定本制度。1、本院各局、科、室、队来统计室查阅统计资料、案件登记卡资料,必须持有借阅单。并经本部门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2、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统计资料,必须持

3、有县级以上介绍信,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查阅。3、查阅统计资料,一般应在统计室内进行。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4、查阅统计资料者不得私自携带外出。仅限于在本院使用。5、查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确需要摘录、复印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6、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保管人员要爱护资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                                                   2020年2月14日   

4、       ***人民检察院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院机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统计职能       统计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搜集本院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统计人员要按照案卡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全院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定期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月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查询服务;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

5、作制度,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统计资料整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二)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办理案件的有关数据、信息填写案件登记卡,并提供给办公室,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使用计算机录入、管理。    (三)办公室统计人员每月27日前,将本院办理的各类

6、案件信息及统计报表上报市院统计科,上报前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    (四)对市分院上报检察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严格八好报表质量关;对出现的错报、漏报、瞒报及逻辑性错误及时纠正;经核实数据准确后,及时汇总于每月10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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