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办法)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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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市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增城市公医办编印二0一三年一月-20-目录1、《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1)2、附件1: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明细表········()?3、附件2: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4、附件3:《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5、附件4:增城市公费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6、附件5:增城市公费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7、附件6:增城市内住院须知····················()?8、附件7:增城市外住院须知····················()?9、附件8: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10、附件9:高血压等15种慢性病种门诊专科用药报销范围和申请程序····································()?11、附件10:增城市公费医疗指定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

3、···()?12、附件11:增城市公费医疗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20-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财政供养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疾病治疗和预防服务。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

4、遵循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资金的原则,由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公费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法制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20-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是指增城市本级财政全额

5、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镇(街)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七条公费医疗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医办”)每月按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发生额向市财政申请拨款,用于定点医院记账医药费和非定点医院零星报销。市公医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财政预算的,由市公医办按实际发生金额报市政府申请追加,如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四章 公费医疗证管理第八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第九条 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卡,由市公医办按照市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核定的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核发,对各单位享受人员已办理公费医疗卡,要定期审核或及时换发。第十条 公开招考、招聘、调入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行政介绍信开出后15天内,按规定填写好《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明细表》(附件1),打印一份交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核定后,并-20-带其个人公费医疗信息电子版,向市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卡。规定期限内或逾期未领卡治病的医药费作个人自费处理。第十一条 公医卡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失卡期间就诊的医药费在补发卡后15天内到市公医办办理报销。第十二条 

7、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销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卡,并向市公医办注销。第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卡,并在7日内送交市公医办注销。第五章公费医疗经费的报销方式及范围第十四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身体自发性疾病,符合公费医疗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住院、特殊门诊、普通门诊、15种慢性病种的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一、住院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90%,个人承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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