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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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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第一节商品检验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1、检验的内容对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言,检验主要是针对品质、数量、包装、卫生、船舶方面的鉴定而言。在某些货物以及服务贸易中,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在有特殊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将进行原产地、度量衡、价值等方面的检验。2、检验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作用主要体现在:(1)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为公平起见,合同的货物标的通常是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来进行检验的。对于需
2、要法定检验的货物,必须经过检验,并通过检验,才能进出口。另外,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检验得到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才能正常交接货物、结算货款。(2)有效解决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难免会出现货损、货差的情况。若不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很难确定责任应属何方,从而引起争议。商品检验机构公证鉴定目的就在于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与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一致,并在发现不符或发生货损、货差时,分清责任,避免争议,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3)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4)保证出口商品的品
3、质和数量3、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一般来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如果没有检验权,他就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三个环节。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
4、经接受货物。为保障买方利益,合同检验条款一般规定买方检验权,即买方收到货物后有权检验。经检验,认为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有关规定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必须指出的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对货物表示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
5、卖方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二、检验时间和地点(一)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二)检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①卖方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发货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
6、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②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2、在进口国检验此种方式
7、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①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②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
8、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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