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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5
《cpa《经济法》教材第02章_物权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法概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
2、产权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实现的,这些法律也是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实现物的定分止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经验分享:(看过的不用看了)看到好多童鞋无论什么考试都没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学习和复习策略,也没有一个势在必得的“目标”,这点一直
3、让我比较迷惑,我做事情是不做就不做,要做就做绝,确定了,我会选择跪着也要走下去,相信大家都没有我这样的“疯狂”,并且我都是不报什么培训班的,都是靠自己苦下功夫通过考试的,帖子中也有提到我的记忆理解都比较好,特别是阅读能力,我现在有将近3500字每分钟的阅读速读,所以复习效率自然是不用说,提醒一下大家,面对这么多的考试以及当今社会这么的压力,不提高学习的效率真的是步步维艰,给大家推荐个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对于时间不够用,效率低的同学特别适用,本人切身体验,没用不会推荐,学习掌握了,基本上等于成功了一半,针对CPA这样考点上千,基本上每个地方都需要详细记忆的考试来说再适
4、合不过,建议练上30小时足矣。已经给大家找好了下载的地址,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大家找准自己的目标,把时间和经历用在关键的地方,另外有一个很好的练习软件,这几年考过的同事反应不错,也给大家推荐下,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有经济条件的同学,千万不要吝啬,花点小钱在自己的未来上是最值得的,记得好好学习,只有自己能帮助自己。祝愿每一位有梦想的同学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帮大家祈福!加油!(一)物1.物的概念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在了解物权之前,先应当对物权上的物有所了解。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
5、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力成果。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
6、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2.物的种类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
7、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则较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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