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业务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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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1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8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6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2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6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3职业病危害主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5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38职业健康工作报告制度40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制度41节能减排责任制度42节能减排管理办法4

2、8节能减排考核办法52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管理办法54环境保护责任制度56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65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67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制度70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72环境保护考核制度73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度7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绕城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项目部所辖各项目在以下工作活动中易

3、引发的常见职业病有:(一)高温作业——中暑;(二)高噪声环境下作业——噪声聋;(三)长期水泥灰弥漫环境下(如搬运水泥、隧道工程)作业——水泥尘肺;(四)长期电焊作业——弱电焊工尘肺;(五)长期沥青路面施工作业——光感性皮炎;(六)长期使用四氯乙稀作沥青抽提试验——四氯乙稀中毒。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章职责和预防第四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安全环保办是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

4、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第七条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第八条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

5、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并将填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上报。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

6、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五条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

7、十七条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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