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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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赣州市客家大道20号金域蓝湾B区西座;邮政编码:34100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1、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进公务员、大学生公

2、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2、参与中心城区的危旧房拆迁改建、棚户区改造等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3、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近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业务。(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名称第八条股东名称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赣州市文清路3

3、7号,证件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证件号码:13607000648。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总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

4、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

5、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若股东行使本来第十二项职权,则第十五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十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7、制度。*(十)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项职权,则第十三条股东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行使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项须删除)第十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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