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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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农委主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省人大《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

2、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附件2: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68⋯⋯⋯⋯⋯⋯⋯⋯⋯⋯⋯⋯⋯⋯⋯⋯⋯⋯⋯⋯⋯⋯⋯精品资料推荐⋯⋯⋯⋯⋯⋯⋯⋯⋯⋯⋯⋯⋯⋯⋯⋯⋯⋯⋯(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农村可再生能源

3、开发利用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能源办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能源办主任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无公害农产品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

4、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能源办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能源办副主任审核,并提交办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主任签批后送法规科审查。(三)审查法规科对能源办报送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有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69⋯⋯⋯⋯⋯⋯⋯⋯⋯⋯⋯⋯⋯⋯⋯⋯⋯⋯⋯⋯⋯⋯⋯精品资料推荐⋯⋯⋯⋯⋯⋯⋯⋯⋯⋯⋯⋯⋯⋯⋯⋯⋯⋯⋯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能源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能源办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委法规科审查

5、。(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能源办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能源办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能源办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能源办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能源办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能源办承办人A、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科进行复核。依法需要

6、听证的,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能源办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农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0⋯⋯⋯⋯⋯⋯⋯⋯⋯⋯⋯⋯⋯⋯⋯⋯⋯⋯⋯⋯⋯⋯⋯精品资料推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能源办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1、对当事人服从处罚的,

7、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2、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提出复议申请,由法规科受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3、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起上诉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能源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能源办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资料立卷

8、归档。(九)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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