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并接于高压系统造成之责任分界点电压变动率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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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修訂條文1現行條文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一)~(三)款:(一)低壓系統:電壓等級600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二)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600伏特至25,000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三)特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25,000伏特之輸電系統。修改建議第二條之第(一)、(二)款所述之「配電系統」及第(三)款所述之「輸電系統」建議均修改為「電力系統」。(台北科技大學周至如副教授提供)2協會會員意見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現行條文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四)款:(四)責任分界點: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2、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系統之產權分界點。修改建議重新定義用詞『責任分界點』之內容。說明:台電對此條文的解釋為:每一個再生能源設置案都需單獨與台電系統併聯,且併聯設備必需為台電公司所擁有的產權,即使有其他更接近的併接點,再生能源設置者也不得使用,或有些台電公司可以使用的併接方式,再生能源設置者卻不得使用,似乎僅對再生能源設置者設限。併聯點應該僅以技術考量為主,而非以產權分界做為考量;且在過去已有實際運轉之案例,A再生能源發電業可透過B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台電公司併聯躉售,而台電公司在過去也都要求再生能源設備業需同意提供其用戶可併聯至

3、再生能源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之定義應修訂為更廣泛,讓2~3家再生能源發電業共用同一責任分界點(依責任分界點GIS開關容量決定最大可併容量),並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台電公司用戶可共用同一責任分界點併接。另由於台電公司設置新變電所並不容易,各變電所扣除台電公司之輸電規劃需求後,通常只會剩下最多1~2個拱位可供再生能源申請者規劃使用,若依現行版本之「責任分界點」定義,未來勢必會造成台電公司變電所內GIS開關拱位不足,導致再生能源設置者無法於最近處引接併聯。(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提供)4協會會員意見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

4、:現行條文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五)款:(五)發電設備總容量:同一發電計畫或同一籌設許可或同一責任分界點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容量合計。修改建議(五)發電設備總容量:同一責任分界點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容量合計。說明:台電公司內部常會要求以上三種條件都要同時符合,並要求再生能源申請者需將分散之發電機組集中併聯,另也為「便於管理」之非技術原因,要求同一籌設許可僅能有一個責任分界點,此過度管制條款導致再生能源申請者常需透過多種管道與台電公司進行多次的個案協商,才可取得併聯同意。另外,將分屬不同之責

5、任分界點之同一發電計畫或同一籌設許可合併計算其容量,並無實質意義。此修訂可包含多種不同之併聯情境,建議台電公司應該僅以技術考量各併聯點擬引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對系統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提供)6協會會員意見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現行條文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一)~(三)款:(一)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100瓩,得併接於低壓單相三線110伏特/220伏特或三相三線220伏特或三相四線220伏特/380伏特之低壓系統或高壓以上系統。(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瓩以上未滿10,000瓩者,得併接於

6、11,400伏特之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瓩以上未滿20,000瓩者,得併接於22,800伏特之高壓系統;若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瓩以上未滿500瓩者,得併接於三相四線220伏特/380伏特之低壓系統。(三)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00瓩以上未滿20,000瓩且無22,800伏特之高壓系統者或發電設備總容量在20,000瓩以上者,得併接於特高壓系統,其併聯之電壓依個案檢討決定。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四)款第2目:併接於低壓單相之配電系統,其最大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000伏安。修改建議(一)發電設備總容量20kW以下

7、者,得併接於110V以上之低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100kW得併接於220V以上之低壓系統或高壓系統,但併接於單相低壓系統之發電設備總容量不得超過20kW。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500kW得併接於380V以上之三相低壓系統或三相高壓系統。(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以上未滿10,000kW得併接於11.4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以上未滿20,000kW得併接於22.8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00kW以上得併接於三相特高壓系統。(三)發電設備總容量在20,000kW以上以併接於

8、三相特高壓系統為原則,但未滿50,000kW且距該場址5km以內無特高壓系統可供併接,經檢討技術可行者得併接於11.4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第(四)款第2目刪除(已併入第(一)款)。(台北科技大學周至如副教授提供)8協會會員意見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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