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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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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通则债之义务群(债务的构成)给付义务(债法调整的主要内容)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不得独立请求履行)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可独立请求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功能: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类型类型效果:对其违反只发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债权的性质请求权相对权意定债权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权能请求力执行力处分权能保持力保全权能债权和物权比较物权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优先性种类和内容法定债权请求权相对性无排他性平等性意定债权自由民法典中债法通则的主要内容给付的内容和种
2、类(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多数人之债(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债的保全(位于合同的保全部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位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债的消灭(位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部分)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和效力(位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两部分)民法典中合同总则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包括格式条款的效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金、减价等特殊违约救济涉第三人的合同情事变更辨析给付、履行和清偿给付一般在名词的意义上被使用(主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债务关系的核心履行描述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债
3、权人提出给付使得债权得到实现清偿描述债权得到实现的结果描述债务关系的静态内容在合同法上使用广泛,既可以作为名词使用,也可以作为动词使用,既可以与给付义务搭配,也可以与附随义务搭配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即给付的内容)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金钱之债与利息之债结果之债与手段之债根据债之主体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给付标的为不可分的,为不可分之债;给付标的为可分的,为可分之债。不可分指债务人无从为一部给付,而债权人也无从请求一部给付。有依据给付的性质不可分的(马、劳务
4、、不作为);有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为不可分的。种类之债是按照一定种类、品质、数量确定标的(巨峰葡萄一百斤);特定之债是根据其具体特征确定标的的,如齐白石先生所画的某一幅画。划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种类之债在履行时需特定化,特定化之后转化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特定之债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选择之债的当事人在不同种类的标的之间享有选择权(如选则一支笔或一本书作为赠与物)。应与种类之债区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但是选择权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
5、方)任意之债是指虽然合同已经确定了标的,但当事人享有代替权,其可以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如以旧换新,折抵部分价款)金钱之债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债,金钱之债一般要求债务人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利息之债是以支付利息为标的的债。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利息之债。结果之债是必须以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给付内容,手段之债则是以尽相应的努力提供服务为给付内容,不须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物之给付合同(如买卖合同)多属于结果之债,劳务给付类合同(如委托合同)多属
6、于手段之债。债务与责任根据通说,责任是义务违反的后果在债法上,违反债务,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债务的核心是原给付义务,也称“第一次给付义务”。债务不履行属于“第二次给付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与第二次给付义务之间具有同一性的例子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债法通则总结基本概念债权:定义、权能、性质债务债之义务群债法体系债法通则合同总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侵权行为合同编债之发生债务关系主体标的——根据标的所作的债之分类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合同区别于
7、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区别于死亡等法律事实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合同法的性质私法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财产法的两根支柱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法律关系财产的动态安全与财产的静态安全合同法的活泼(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与物权法的稳定性(物权内容的法定性)合同法的国际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受到国际公约的强烈影响)和物权法的本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系本土实践的产物)合同
8、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原则的功能合同法立法的准则解释和补充合同法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合意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缔约自由:是否订立合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形式自由: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内容包括什么违约责任包括什么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自由:仲裁、管辖地等合同均衡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均衡性合同中风险分配具有均衡性合同中其他负担分配具有均衡性贯彻公平原则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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