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城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建始县城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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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始县城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私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居住房屋。第三条城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建设,私房建设遵循统

2、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四条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私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城管、公安、林业、交通运输、环保、消防、水利、农业、经管等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私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私房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分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对私房建设实行分区域管理。建成区

3、、发展控制区、郊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并对社会公布,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城镇发展需要相应调整。第七条城镇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禁止新建单家独院式私房,严格控制原有私房的改建、扩建,逐步实行以单元楼式住宅为主,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为辅的住宅小区(居民安置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在城镇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规划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私房实施规划管理:(一)危旧房改造10详细规划已公布实施区域内的私房,需要危旧房改造的,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要求,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不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得

4、批准建设,分期分批迁出,原建设用地统一收储,其住户通过建设用地补偿或者在住宅小区土地置换安置。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区域的私房,一律不得批准改建、扩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A、B、C级危房的,可在原有建设规模上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的,可通过建设用地补偿或纳入住宅小区土地置换安置。(二)征收还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征收方案应明确征收安置小区。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的区域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安置区。城镇规划区内由市场主导进行的建设项目,由征收主体负责征收安置,不另行批准征收还建用地。(三)农民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住宅小区内

5、安排宅基地,积极推行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对于需要改建、扩建及危旧房改造的,按照本办法中危旧房改造方式执行。(四)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由土地收储机构收储,其居住用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对不具备收储条件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建设。第八条在城镇郊区,严格控制建设零星的私房,按照能靠山的不占田、能集中的不分散、能建特色民居的不建一般结构房的要求,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私房建设区域。10第九条凡属城市“五线”规划控制区域的私房,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住户通过建设用地补

6、偿或在住宅小区土地置换安置。第三章审批第十条(一)城镇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可以申请私房建设: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2、农村村民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属无房的;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1、申请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已取得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的;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4、出租、出卖、改变使用性质或以其他形

7、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5、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未解决的;6、已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107、选择的建设地点不符合农民住宅小区、居民安置小区、村民点详细规划的。第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已批准改建、扩建私房及危旧房改造的,其规划控制指标按照该片区公布实施的详细规划要求执行。第十二条私房建设的审批程序(一)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审批程序1、符合私房建设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理由、原有住房情况、申

8、请建房位置、使用面积、建筑规模等。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经查明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不予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2、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意见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初步审查意见;3、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镇(乡)政府意见及有关资料向其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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