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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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在我国,根据《建筑法》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被视为衡量经济实力的基本标志,并作为申领相应资质的首要条件。比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被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等级,对其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分别是3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和600万元以上,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而多年来,建筑行业利润率较低、积累较少,注册资本金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的发展。自2006年,我国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积极鼓励投资创业,在注册资本制

2、度方面实现多处突破,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和改革精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出资等问题,可谓是给建筑企业的壮大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一、可以积极吸纳非货币财产出资,充实公司资本新的《公司法》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践趋势,一改旧《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原《公司法》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而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

3、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详见第27条、第83条)。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只是由于现实中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立法不再一一列举。2009年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并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并且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不但丰富了股权权能,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近日

5、,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设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财产已实际交付被投资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出资人对出资财产没有依法评估作价,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其实际价值时,可以由法院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尽快落实公司资本是否充实。如果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

6、分权的财产出资,也不再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只要第三人(即被投资公司)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对于实践中出资人用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也将采取以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二、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投资(转投资),依法壮大企业规模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在对转投资对象和转投资比例的规定上都有了重大突破。其中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

7、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投资对象不再仅限于旧法规定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放宽至“其他企业”。另,综观我国现有法律,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应规定,投资对象即便是合伙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上市公司或其他特殊形式的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对其投资,新法并不再禁止。新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即公司转投资不再是“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数

8、额无论多大,只要事先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即可。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立法中国家行政干预的色彩,不仅可以增强资本投资功能,实现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还有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举个例子:a出资100万,b出资4900万元,成立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甲公司。成立后,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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