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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黑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注:3号黑体字部分为上位法原文。黑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地方志
2、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编纂委员会〕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11、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除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
3、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评议、审查、验收、备案;(三)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部门志书、行业志书、专业志书、特色志书、地情志书等的编纂;(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发展改革、财政、保密、档案、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地方志工作。第七条〔工作规划〕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拟定11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八条〔编纂主体〕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编纂年限〕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要提前做好下一轮修志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适时编写志书资料长编和启动下一轮的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出版。第十条〔编纂要求〕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宪法、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5、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四)文字表述准确、精练;(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七)其他应当符合的要求。11第十一条〔编纂人员〕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兼职编纂人员应当参加地方志编撰业务培训。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少数民族的专家、学者及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承认其学术成果。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6、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陈述。第十二条〔资料征集〕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私营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无偿提供地方志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支付适当报酬的方式获取地方志资料。1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消亡的,应当依法将所存资料移送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的有
7、关部门保存;内部机构和个人工作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工作方面的史料。第十三条〔编纂过程〕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第十四条〔承编单位〕按照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承担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中直驻省、省驻各地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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