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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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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债法第一分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例一]甲雇用乙为公司总经理,约定月酬1万元,乙不得在外兼职。[例二]乙患病昏迷在路上,甲送乙到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1000元。[例三]甲想卖自行车给乙,错将丙当成乙,将自行车交给了丙。[例四]乙驾车不小心撞伤路人甲。上述例子分别构成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它们的含义、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足以构成共同因素。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什么呢?在于在形式上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这种特定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一、债的概念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说明:1.债可以分为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2.现代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3.英美法不存在债的一般概念,也不存在相应的法律用语。4.债的概念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欠债还钱”中的“债”。5.我国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二、债的特征1.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权关系;从义务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务关系。思考:债法一词的意义何在?2.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是对人权。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2)债的关系以特定
3、主体的信赖关系为基础。(3)债权是相对权。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例1]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前被丙不小心毁损,导致甲不能交付时,乙就其所受的损害,能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例2]丁受雇于戊,庚以高薪聘任,使丁跳槽时,戊就其因此所受的损害,能否向庚请求损害赔偿?[例3]A驾车不慎,撞伤将在B歌厅作个人表演的歌星C时,对C身体健康所受的损害,当然应负赔偿责任,但对B歌厅因辍演所受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呢?解析:《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债权是指特定人能够
4、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第三人可以侵害债权吗?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加以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的相对性的例外,有两种类型:A.整个债之关系或个别债权被法律赋予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果,此为债权的“物权化”。B.整个债之关系或个别债权也可能于个别关系中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主要为第三人损害赔偿。①法定情形;②学说与判例形成的。思考1:债权的相对性,所寓含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在于什么?思考2: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应包括哪些情形?(4)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例]甲先后出卖某房屋给乙
5、、丙、丁时,其买卖契约均属有效,各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乙、丙、丁都有权要求甲交付该房屋。A。现在假设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丁时,乙、丙的债权已发生在前,能否向丁主张权利呢?B。又假设甲先后向乙、丙、丁借款时,他应如何偿还债务?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
6、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7、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分析(每问2分,共10分)基本案情]2010年8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场紧俏的专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设备一台,价款100,0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请根据每题的假设回答问题:1.假设甲乙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乙公司有
8、权向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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