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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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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务:解读《港口法》,重点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内河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小码头和小浮吊私自建设,无证经营。经营秩序乱,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大,岸线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运输货种主要为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装卸设施简陋、环保措施弱、污染大,运营效率低下,与高淳“大交通”发展目标及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符。我县现有有证码头4家,由于芜申线改造新建船闸,官溪河于2010年已断航,4家码头在断航范围内,已经报停营业。随着芜申运河整治工程的推进,这四家码头已不适应新的港口规划的要求,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今年水位比
2、往年较低,我县其他的无证码头也基本无法营业。对于与相关规划有矛盾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进行整合。对于本次规划范围以外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逐步整合至本次规划的码头范围以内,集中规划布置,并与乡镇相关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问: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手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
3、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执行情况具体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
4、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经营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5、。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
6、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南京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高淳港区将依托芜申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后的通江达海水运优势,发展成为南京南部地区重要的水运物资中转集散中心,与太湖流域内河水运联系和与安徽芜湖方向通江水运联系重要平台,为高淳县域内城镇发展建设提供生活物资、生产原材料和产成品、市政工程建设材料等散杂货物资水上运输,为高淳县及周边地区提供物资中转运输。高淳港区规划有固城作业区、漆桥作业区、东坝作业区、桠溪工业园作业区、付家河作业区、小花作业区和城西作业区七个公
7、用作业区。高淳港口功能定位为:突出对城乡物资交流的直接服务效率,彰显物资装卸、仓储功能,发展沿河工业和物流功能,运输组织管理功能,水上观光旅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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