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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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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讲座许利民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新亮点进一步明确妇联的地位和作用政治权利的保障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妇联地位与作用(一)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二)各级人大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邀请妇联参加相关工作。(三)妇联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政治权利的保障(一)提高了女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进一步发挥我省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2、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政治权利保障(二)明确女性领导成员及正职领导的配备。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三)扩大普通女性的政治参与。规定"地方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文化教育权益(一)保证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针对江苏流动人口较多的现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有关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二)重视妇女接受劳动技能培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
4、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证妇女占适当的比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二)贯彻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的生育救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参
5、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财产权益(一)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
6、性共有人同意。"财产权益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财产权益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7、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财产权益(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财产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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