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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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工材料管理规定1.总则1.1火工材料能在瞬间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介层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具有杀伤力强,破坏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惠莞二标项目部必须对火工材料严格管理。1.2本着“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必须严格执行。2.火工材料购买安全管理2.1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2、《爆炸物品贮运证》,经所在地区公安局批准后,方具备爆破施工资格。2.2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要编报计划,到所在地区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然后,持公安部门的证件和手续,进行购买。3.火工材料的运输安全管理3.1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车辆装载爆炸物品的高度不应超出车厢,并用苫布盖严捆牢,防止中途丢失和发生事故。爆炸物品的包装应牢固、严密,严禁同车载乘无关人员。3.2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到当地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办理准运证,应备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

3、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这些条件。无证车辆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运输业务。3.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有关规定,并派专人押运,在途中停歇时,要停放在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停放的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3.4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过,不许在人群集聚场所和桥梁、涵洞、交叉口处停留。3.5装卸爆炸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

4、育、培训。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4.火工材料的储存与保管的安全管理4.1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区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后,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对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要求是:仓库周围方圆100米以内的危险区内不准增建其他建筑物或进行爆破作业。库房外墙25米范围内不应有杂草、灌木丛或针叶松,在设置隔离网或隔离栏的危险区域内,不准打猎、放牧,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不准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严禁在

5、库区吸烟、用火。4.2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严禁乱存乱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和个人保存。4.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昼夜看管。看管人员要求必须政治上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特性,并报区公安局备案,不准任意更换。4.4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建立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凭证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收存和发放爆炸物的凭证必须经施工现场负责人批准,库房内储存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6、,爆炸物品要码放整齐、牢固、堆垛高度不超过1.6米,长度不超过5米,宽度不超过2箱,要留出不少于1.3米宽的走道;库房要严密、整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区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4.5仓库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具体方法: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安装空调或换气扇,配备防盗报警器,安置避雷针,确保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超过7

7、0%的要添置干燥剂,但温度也不能过低,以防爆炸物品分解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影响安全。5.火工材料使用的安全管理5.1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区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使用爆炸物品应具备的条件是:①用途合理;②使用环境符合安全要求;③有储存爆炸物品的专用库房和专职看管人员;④有考核合格的爆破员等。5.2爆破作业应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由所在二级公司(分公司)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经所在地县、

8、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5.3进行爆破作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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