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合站出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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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骄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出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的生产出料情况,加强对拌合站出料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各方的利益,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拌合站承包人在接到生产订单并与委托方签定供料合同后,应在3天内将合同复印件送公司监事会主席,以便其安排计量监督工作,否则不允许开工。第三条拌合站开始生产的前一天,应通知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安排专人(简称计量监督员,下同)到拌合站对出料进行计量监督。第四条拌合站应对所有从事混合料运输车辆进行编号(编号必须保证唯一性),并将其张贴在车头醒目位置。第五条在每一新项目开工供料前,应在

2、计量监督员的监督下对每车的“空车重量”进行核定并填入专用表格,由拌合站计量员和计量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六条施工供料开始后,对出站的每车成品混合料都必须在计量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过磅,测出“车货总重”,并逐车打印出磅单,并填制“路面材料供应单”,由计量监督员、拌合站计量操作员现场共同签字确认,由计量监督员留底保存,并每天汇总一次。第七条每个项目结束后的七天内,拌合站应和计量监督员共同确定每个项目的沥青混合料用量,并在专用表格上由双方签字确认。计量监督员将以上表格报监事会主席和各股东单位备案。第八条如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承包人在未通知计量监督员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出料,则在每一项目结束后由股东会

3、议对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承包人处以每次5仟元的处罚。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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