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关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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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有关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1)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或: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时)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时(不包含1.0米))(2)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

2、室地面高度超过1.5米(包含1.5米),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3)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4)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坡地吊脚架空层有实质用途的,50%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

3、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增加)(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6)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

4、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7章表7.1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A=(A1M1+A2㎡)/M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A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13-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M1-商业建筑面积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M-商住综合楼

5、(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7)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2、地块面积计算(1)地块边界: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2)地块面积:地块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3、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

6、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附图1:地下室、半地下室图示(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

7、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附图2:坡地建筑及深基础地下架空层-13-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建筑层高计算(1)住宅标准层层高:2.8-3.3米(含3.3米),原则上不应超过5米。若设计层高小于2.8米,不予审批;若层高大于3.3,小于等于4.4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层高超过4.4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及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2)办公建筑层高

8、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3)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米。层高超过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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