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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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供热中热用户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的具体操作办法,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相关条款,并结合当前集中供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在网热用户。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二、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

2、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征得或通过供热单位征得相邻热用户的同意。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三、对于申请停暖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供热单位在

3、收取该暖费用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暂停用热期间,热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已交停暖费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四、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五、供热

4、单位同意热用户申请后,热用户应及时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保护好供热设施及热计量设备。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措施。供用热双方对申请停暖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5)当年居住或使用的房屋;(6)历年欠缴采暖费的;(7)单体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

5、热用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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