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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2
《高雄市立文山高级中学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雄市立文山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本校10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一、為執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正條文訂定本要點。二、本會置委員9人,其組成方式如左:(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家長會推舉遞補。(二)選(推)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6位委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2、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同時選(推)舉各類候補委員三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卅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選(推)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四、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以校長為
3、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五、本會之任務及會議決議方式,分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六、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七、經本會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具有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條件之教師,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為五年。惟為安定學校人事,修正長期聘任之聘期時,應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查通過。八、本會依法審議教師解聘
4、、停聘及不續聘事項時,應由人事單位彙集相關單位提供之具體事實資料、證明文件,並研提參考意見送本會審議,本會作成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作成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因依教師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本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停聘原因消滅後應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回復其聘任關係。九、依教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遷調或介聘之教師,除經本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其聘任應予通過。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
5、宜,悉依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依程序發布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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